关于转发财政部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及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要求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44XM/2025-00013 | ||
|---|---|---|---|
| 主题分类 | 财政;税务 | ||
| 发文机构 | 市财政局 | ||
| 文 号 | 呼财税〔2025〕2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3-21 |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44XM/2025-00013 | 主题分类 | 财政;税务 |
|---|---|---|---|
| 发文机构 | 市财政局 | 文 号 | 呼财税〔20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2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转发财政部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及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金局、和林新区财金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5〕1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5]178号)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1日
附件:
呼财税〔2025〕2号附件.pdf